跟蹤騷擾(stalking ,又譯糾纏、纏擾)業經 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 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被害人係女性及行為人係男性之比例均約占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
我國近年來發生數起因惡質跟蹤騷擾衍生成全國皆知之殘暴殺人案件,社會大眾普遍期待政府儘速立法規範。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 爰參考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 ,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 制定 「 跟蹤騷擾防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