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97年6月18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7月30日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營造和諧友善之校園空間,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為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應於每學期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之情形,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三條  本校應尊重教職員工生之性別特質及性別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四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之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七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並於專科部以上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第八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化之性別觀點。

第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

        學科域。

第十條  本校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之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