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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或教職員工性與性別人際互動違反專業倫理之案例樣態、案例評析及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校長或教職員工性與性別人際互動違反專業倫理之案例樣態、案例評析及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親密關係

(一)國小導師對與女學生發展情感親密關係:「六年之約?」
1.案例內容
小六學生美美(女,12 歲)在IG 上發出限動,寫著幾個字「難道這就是愛情?」,被閨密小君看見且探詢。美美告訴小君,她正在和班導楊師(男,32 歲)談戀愛。小君聽見受到驚嚇後去告訴美美媽媽,媽媽翻閱美美手機,發現她和楊師Line 對話訊息的內容,才得知楊師經常放學後載美美回家,兩人還曾「十指相扣」、多次單獨出遊,楊師又送給美美「愛情御守」,說他會好好的照顧美美,承諾美美6 年後成年,兩人就可以在一起。媽媽非常生氣,隔天一早到校長室要求學校處理。經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楊師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案例評析
楊師身為國小班級導師,與美美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性別、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係;未能嚴守分際,「與女學生十指相扣」、「單獨與女學生出遊」、送給女學生富情感寓意的禮物「愛情御守」、「與學生相約六年後承諾和她在一起」,皆以情感為基礎發展之互動關係。楊師讓未成年人美美沉浸在愛情的遐想中,對待未成年學生的互動模式,實違反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若無正當理由,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與學生有私下通訊軟體個別互動。
(2)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饋贈學生物品。
(3)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於公務之外單獨使用汽機車接送學生。
(4)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單獨帶個別學生出遊。
(5)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給予學生對未來與情感發展有關之承諾。

註:此附錄之案例評析,均以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以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說明「於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間,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互動關係,均屬明文禁止之事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期間,不得與成年學生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以維教育基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教育平等原則及公正客觀之專業倫理」違反行為列舉。另實務上尚未發生行為人為校長之案例,故暫不列入。

(二)高職男性職員與男學生之不當性互動:「說不出的秘密?」
1.案例內容
張羽(男,38 歲)為某高中學校職員。阿哲(男,17 歲)是該校二年級學生,他一直向家人隱瞞自己的性傾向。幾個月前兩人在網路同志社群中相識並開始有互動。上個月間才知道原來兩人在同一所學校,於是數度相約到校內游泳池見面,並發生合意性行為。某日兩人又正在游泳池進行親密互動時,被其他值班同事發現,通報學校,學校性平會依職權進行檢舉調查程序。阿哲哀求學校不要告知家長,但因他尚未成年,學校仍需通知家長並告知相關權益,家長得知後認為阿哲是被張羽性侵害,堅持對張羽提出性侵害告訴。本事件經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張羽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案例評析
張羽具性平法所稱學校職員身分,有性平法之適用。學校職員工,雖未擔任實際教學工作,但仍具教育人員身分,且於校園內與學生互動,具有訓練、評鑑、管理學生之職 責,應遵守校園職場工作專業倫理。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仍有性別、年齡差距、身分地位不對等,故不得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有違專業倫理之社會互動關係。阿哲和張羽兩人相識於交友社群中,進而交往,兩人交往屬與性有關之情感發展行為;進而相約在高職校園內發生與性有關之合意親密互動行為。阿哲已滿16 歲,與張羽之間發生合意性行為,雖不觸犯刑法227 條,亦未有性騷擾之虞,但張羽對未成年人阿哲之行為,仍違反性平法與準則所稱之專業倫理。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學校職員工雖未擔任實際教學工作,但仍具學校人員身分,受性平法第29 條規定之拘束,應遵守性平法相關法令規定。
(2)學校職員工於校園內與學生互動,仍具管理學生之職責,應遵守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3)學校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有年齡差距、身分、地位之權力不對等關係,不得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互動關係。
(4)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之互動關係,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皆應謹守專業倫理之規範。

(三)高職女校長或教職員工與男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我以為能過關?」
1.案例內容
洪師(女,23 歲)剛從大學畢業,甫到某校擔任英文科授課教師。洪師授課班級學生阿華(男,17 歲,職科三年級)非常喜歡洪師。阿華曾多次在班級Line 群中,公開對洪 師發表撩妹語錄,洪師並未加以理會。他經常上英文課時盯著洪師發呆,洪師多次斥責他上課不專心。某次英文課阿華公開在班上示愛,全班起鬨,令洪師當場滿臉通紅表情羞澀。當日晚間,洪師機車在學校拋錨,阿華發現並當場幫她修理機車,又陪同她返家,讓她心生感激。從那天起,洪師逐漸卸下心防,接受阿華的情感。自此兩人經常在校園裡面出雙入對、狀似親密,同學們開始戲稱洪師為「華嫂」。後來該科主任耳聞「華嫂」稱謂,並得知洪師與阿華交往,立即通報學校由性平會啟動檢舉調查。本事件經性平會調查認定洪師雖未與學生發生性行為,但仍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面對學生示愛,洪師先採冷處理,尚能嚴守師生專業分際。因阿華鍥而不捨的追求,洪師逐漸卸下心防而接受與回應學生追求,並發展情感關係。倘若當阿華追求 行為開始時,洪師能及時覺察,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或可阻止後續師生交往與情感發展,避免調查屬實之懲處。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校長或教職員工必須嚴守師生分際,切莫自以為能處理自身與學生人際互動之糾葛。
(2)校長或教職員工倘若遇未成年學生追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由學校所設性平會決議相關措施,協助當事人迴避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3)遇學生主動追求行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若正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得接受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
(4)學校應依據性平法第16 條前段「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作為;對於初任校長或教職員工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與法治教育,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性別互動

(一)國中女導師對男學生之不當性別互動:「一日為師、終生為父/母?」
1.案例內容
某校國二班導王師(女,41 歲)對阿猴(男,14 歲)視如己出,照顧有加。平日會幫阿猴準備早餐、把阿猴的髒衣服帶回家洗乾淨、中午幫阿猴午餐加菜、接送阿猴上下學……甚至幫阿猴代墊學校繳款費用。王師自稱「娘」,稱阿猴為「小猴兒」。久而久之,學生間戲稱王師是「猴媽」,稱阿猴為「王阿猴」。阿猴有事沒事也會跑到辦公室黏在王師身邊,兩人在校園中勾肩搭背,狀似親密。生輔組長多次看見阿猴與王師的互動,認為不妥,告知性平會。由性平會決議啟動檢舉調查機制,結果認定王師違反性平法第3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案例評析
阿猴是未成年男學生,王師身為班級女導師,兩人在學校教育階段建立起師生關係。校園中出現對兩人有不一樣的綽號稱呼(猴媽和王阿猴),顯示校園中他人也能顯見兩人 有異於一般師生之互動。而王師對阿猴的種種行為(準備早餐、把髒衣服帶回家洗乾淨、午餐加菜、接送上下學、代墊學校繳款費用、勾肩搭背狀似親密),自稱「娘」,稱阿猴「兒」,對待阿猴的種種行為具個別性與獨特性,已逾越一般師生性別互動應有之分寸與界線,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及防治準則第8 條規定。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差別對待方式。
(2)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之關係,應限縮在教學、教育、輔導、合理管教之專業互動,不應擴展至家人或其他親密互動關係。
(3)校長或教職員工應留意自己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模式,也應經常自我省察是否有不當行為,及時修正。
(4)校長或教職員工對於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個別學生有特殊的對待與照顧,避免學生產生移情。
(5)校長或教職員工一旦覺察學生移情或自己反移情,且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二)國中教師對女學生之不當性別互動:「我們只是朋友?」
1.案例內容
張生是早熟的國中女學生(女,13 歲),功課好,愛看小說、文才也好。進入國中後,對性別關係充滿好奇與想像,因為數學資優,常參加校際競賽,也因此認識了帶隊的林姓數學老師(男,30 歲)。張生崇拜林師,常藉故去辦公室找他,幫忙行政也當小助教。林師以張生朋友自居,一起玩手遊,也會一起出遊為張生拍照。林師常利用通訊軟體 和張生對談,無所不聊,也會用髒話顯示很前衛;張生潛移默化,也就開始對母親說出髒話。張生母親察覺女兒的變化,發現通訊軟體中的張生與林師的對話,認為超越一般師生關係,因而對林師提出申請調查。調查後結果認定林師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案例評析
林師雖然不是張生的導師,但常帶領張生參加數學競賽,與張生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 係,也是一種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的主要義務是教學指導,林師與張生一起玩手遊、兩人共同出遊、拍照,在通訊軟體中聊天,不是交代功課或指導學業,均屬超越師生分際之社會互動。林師雖尚未與張生發展親密關係,但是兩人屬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林師與張生的互動上顯然有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存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等關係時即屬於專業關係,而非是一般朋友關係,需要有師生分際。兩人出遊、單獨拍照、使用髒 話等行為,均非屬專業關係中妥適之人際互動,也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
(2)校長或教職員工可以強調師生的平等關係,也就是不以威權強制學生做任何事,跟學生坦誠相對,但並非無所不談。
(3)身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仍有基本的指導義務,不宜出現毫無分際之自我揭露,特別是針對性及情感隱私部分,應彼此尊重。過度且長期之自我揭露,容易讓師生關係轉向親密關係,宜防範之。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親密關係

(一)大專男性導師與成年女學生之不當性互動:「我可以接住她?」
1.案例內容
洪生(女,19 歲)是五專四年級女學生,她幾乎年年交友、年年失戀,以致經常情緒低落,加上身體病弱不適,得導師陳師(男,39 歲)特別關心。陳師為表關心,經常以 line 與洪生聯繫,關心她的上學狀況,也為洪生慶生,讓她開心;有空時帶洪生外出散心,外出開研討會也約洪生前往。陳師曾去女學生外宿處,與洪生發生性關係,並租屋與洪生同居。閨密得知洪生與陳師交往後,一再勸阻無效,只好向校方檢舉陳師有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性平會受理並啟動調查,結果認定陳師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其情節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案例評析
陳師是洪生的導師,與洪生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洪生雖非未成年,但雙方具有不對等之權勢關係,而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親密互動,即有違專業倫理。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學生若有情緒或身心困擾,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鼓勵學生尋求就醫或尋求專業協助,如:向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進行求助。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設有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等,可以提供學生各種舒緩身心壓力或情緒調控之方法,精神科醫生也可以開立藥物。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多未受過情緒管理之專業訓練,不宜以常識或個人經驗處理學生情緒困擾問題。
(2)處理情緒問題是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的專業訓練之一,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建議學生尋求專業協助。
(3)少數校長或教職員工自以為可接住學生的情感或情緒,但因未受專業訓練,可能因移情反而讓自己陷入依附關係中而難以自拔。公私之間分際不清,容易導致違反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大學男性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女助理之不當性互動:「前世今生的緣分?」
1.案例內容
謝生(女,21 歲)今年大學四年級,以前多以校外打工賺取生活費,今年開始擔任選修課教師鄭師(男,42 歲)的兼任研究助理,收入穩定而感到輕鬆愉快。鄭師單身,並對謝生情有獨鍾,下班後會邀約她看電影、請她一起外出用餐,也會不吝嗇地誇獎謝生之美顏、性格。鄭師常對謝生說,她像他的前女友,並表示願意照顧她,要她不用擔心經濟問題,希望畢業後可以考慮接受交往。謝生雖心情糾葛複雜,但還是喜歡受到特別珍愛的感覺,在不經意告知學長、助教後,助教通報系主任,系主任向性平會檢舉而啟動調查。調查結果認定鄭師有違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
2.案例評析
謝生是鄭師之研究助理,鄭師提供謝生工作機會,屬不對等之權勢關係。鄭師利用與謝生之不對等權勢關係,主動發展與謝生之互動,並相約未來可以進一步發展為親密關係,顯違反性平法「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的親密情感需求投射到研究助理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但卻有違性平法第3 條第3款第4 目規定。
(2)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提供工作機會,具權勢關係下,不應發展情感曖昧的互動模式。
(3)校長或教職員工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學生或助理之談話話題宜限縮在學業發展、未來生涯規劃以及興趣分享等,盡量避免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性別互動:大學指導教授對女研究生之不當性別互動
1.案例內容
嚴師(男,58 歲)對研究生翁生(女,23 歲)特別關心,上課討論外,私下也會給翁生論文特別指導,並用E-mail 寄相關論文給翁生看,除了英文論文,若是日文或德文論文,嚴師擔心翁生看不懂,就會先翻譯成中文以幫助翁生閱讀。嚴師會以E-mail 跟翁生討論論文議題,每天至少發一封信,若不討論論文,也會說些正向的話,例如:「每天都很期待看到你,想到今天會看到你,就很興奮」、「跟你討論問題,讓我覺得變年輕了」、「很想跟你散散步,以前我追師母的時候都是利用散步時間」。嚴師很關心翁生的未來生涯,認為翁生的現任男友並不適合她,也認為翁生像他的女兒等。翁生覺得嚴師對她的互動很奇怪,告訴男友後,男友告知系主任,系主任認為嚴師的行為逾越師生分際,向性平會提出檢舉,調查後認定嚴師有違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
2.案例評析
翁生是嚴師之研究生,嚴師指導翁生論文,依據防治準則第8 條,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嚴師對翁生有過度關注之行為,例如:替她翻譯論文內容,說「每天都很期待看到你」、「想到今天會看到你,就很興奮」、「跟你討論問題,讓我覺得變年輕了」等,這些都不是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合宜的言語,顯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
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對前任或女兒的思念投射到研究生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卻有違性平法第3 條第3款第4 目。
(2)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指導論文之過程中,因為教師對學生具有權勢關係下,不應有曖昧的性別互動。
(3)校長或教職員工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指導學生之談話宜限縮在論文、學業、未來生涯上,不宜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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