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02年01月1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7月30日本校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名稱通過
113年7月30日本校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名稱通過
113年9月2日本校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性別友善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依性平法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統籌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每年擇期辦理教職員工生之相關教育宣導活動、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活動、督導相關單位注重性別平等相關事宜以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三、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本校總務處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五)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如違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五、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在定義、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上均依照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所謂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就涉及人員之界定,其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七、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成效。
(二)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平事件處置權責單位之人員,鼓勵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平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有關性平教育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別事件之教育訓練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教職員工之教育訓練,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八、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九、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後,發現無管轄權時,應將該案件於 7 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十、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性平會,並由性平會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平事件之證據。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平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霸凌情事,視同檢舉,應將事件移請性平會調查處理。
十二、為便利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與檢舉,本校設有申請調查專線(內湖校區:02-2796-2666分機1310、木柵校區02-2936-7231分機2310)及檢舉電子信箱(ge@tcpa.edu.tw)。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秘書室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本校接獲校園性平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性平會為收件單位。性平會於收件後,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初審小組決議是否受理。
初審小組由性平會推選三人組成,審議時由成員推舉召集人,權責範圍如下:
(ㄧ)審議是否受理檢舉或調查申請案。
(二)審議是否需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十三、本校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指派專人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四、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針對本校性平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或申復審議小組之成員,本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五、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由性平會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三)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六)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七)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八)基於調查或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做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九)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部認情節重大者,應命本校繼續調查處理。
(十)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一)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輔助;訪談紀錄應向 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六、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七、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十八、本校性平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協助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性平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九、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
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二十、性平會之 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一、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二十二、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之報告二個月內,依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懲處。
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其他機關有議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
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二十三、校園性別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二十四、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指派專人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性平會於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二十五、性平案之檔案資料,應由性平會保管,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公文函稿由檔案室保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十六、本校依本校性平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二十七、本校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或公務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職員甄審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法令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依校內程序辦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職員甄審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於彙送退休或資遣案審(核)定權責機關(構)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本校應自收受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所屬教職員或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二十八、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教育部。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教育部。
二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本要點經性平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