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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學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事宜

為維護校園安全,落實法規規定,防堵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之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服務。學校應透過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於人員聘用前或在職期間定期查詢核對人員是否有前揭情事,以確保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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