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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

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
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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