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9月20日本校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8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25日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12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24日本校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30日本校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8月20日本校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爰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名,除學生及專家委員外,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如下:
一、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
二、當然委員五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擔任;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對外發言。
三、教師代表八至九名:由六系、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推選,高職部以下共同科教師代表至少一名。
四、職工代表一名,由人事室推選。
五、得遴聘家長代表一名。
六、學生委員二名,任期一年,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
七、外聘專家委員一名:由具有法律、社工、心理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委員會並得視情況邀請兒少或諮輔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本委員會除外聘專家委員及學者外,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學者出席會議依規定可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前項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由主任委員遴聘,如有通過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之教職員工優先遴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及學生之身分,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教師、職工及學生委員因故出缺時,應由校長就候補委員中予以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於行使職權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關於迴避之規定。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議案一般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有特別規定之出席及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在權限範圍內對當事人提供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進行心理輔導、醫療或法律諮詢。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定期評估及檢討各項工作。
一、性別教育課程小組:由教務處及通識教育中心規劃及推動性別平等校內外教學相關課程、研究及獎勵措施,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等情事。
二、校園安全維護小組:由總務處負責規劃與執行校園空間設施,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生活及安全環境。
三、行政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調配所需之空間、經費、人力及相關資源,並設專職人員至少二至三人以上,承辦校園各項性別事件申請處理與行政流程。
四、宣傳暨推廣小組:由人事室及學務處分別負責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性別平等觀念推廣,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
如有其他以上未盡事宜,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單位辦理。
本委員會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電子信箱。
本校各單位若接獲相關通報案件,應立即通知本委員會,且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書面資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七條 為處理防治校園性別事件問題,本委員會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作為本委員會推動或辦理相關事項之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